关于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舟山市住建局曾在2014年组织制定了《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文件,但距今已有8年时间,文件制定依据的部分上位规定已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行为,市住建局对《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从今年10月开始,经过前期政策咨询和研究,正式开始启动修订,市住建局于11月拟定了《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初稿),在12月以网站公示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组织征求了我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共采纳3条。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由总则、一般规定、勘察招投标、设计招投标、附则五章共三十四条组成。《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同一个项目的勘察和设计可以分别招标。
2、第五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发售方式及时间,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3、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估算的工程勘察基准价(预估价),招标人的工程勘察基准价(预估价)是根据现有和参考临近工程项目的资料并结合市场价做出的估算;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勘察基准价(预估价)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
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资料及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在充分考虑工程勘察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勘察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工程勘察招标文件基准价(预估价)。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勘察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勘察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实际勘察工作量与中标的工程勘察合同有差异时,则工程勘察费金额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调整。
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内容的费用应包含在勘察费的投标报价中。
4、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应在综合评标专家库勘察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产生。
5、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设计费最高限价,招标人的工程设计费最高限价是结合市场价做出的估算;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最高限价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书面答复。投标人在投标时的设计费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最高限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另行协商。
三、《规定》执行的时间
《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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