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周转材料租赁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13 点击数量:0

  

大 昌〔2015〕4号

  关于调整周转材料租赁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各下属单位、科室、项目部: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业务萧条,工程款到位率偏低等实际情况,为适应市场行情,提高公司周转材料利用率,经公司4月9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司周转材料租赁价格和租赁费收取方法等事宜调整如下:

  一、公司的钢管租赁价格由原来的每天2.80元/吨调整为每天2.20元/吨,扣件由原来的每天0.80元/百只调整为每天0.50元/百只。钢管、扣件承租方发生短缺和损坏按即时市场价格赔偿。

  二、租赁费收取仍按月结算,收取方法调整为:月度按发生租赁金额的70%收取,待工程形象进度主楼架子拆除或租赁物退还90%以上时再收15%,余款在半年内全部付清。逾期付款的,公司内部工程一律转作内部贷款计付利息,对外租赁的违约处理办法在合同签订时明确。

  三、公司承建的项目,在舟山本岛范围内(包括金塘、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等)的,须在公司内部租赁周转材料,外地项目原则上要租赁公司周转材料,租赁价格另行商定。

  四、如发现工程项目部违反规定向外单位租赁周转材料的,提高该项目上交公司管理费0.5%,同时停止公司内部银行贷款。

  五、今后,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时,公司对周转材料租赁价格再作适当调整。

  六、本办法自4月15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文件即日起作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调整   租赁费  通知

  蓝月亮精选料正版                                                    2015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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